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彰武县南环路东端。法定代表人:李嘉福,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景超,系该联社职工。

被申请人:姚建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姚建海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辽0922民督130号支付令,该支付令经本院向被申请人姚建海送达时了解到该被申请人已去世,无法送达债务人。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本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辽0922民督13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375元,由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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