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桂华,女,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王福臣,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威海金寿堂贸易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1)鲁1002民初176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元,同年11月15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元,同年12月15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元,于2022年3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元,同年4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元,余款*元,被执行人于2022年5月30日付清。案件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较长,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院(2021)鲁1002民初1766号民事调解书书终结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如恢复执行,应自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二年内以书面形式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晓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陶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