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监督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张天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美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临高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高县临城镇市政大道东侧恒泰·琉金岁月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守涛,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浩,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申诉人张天高因与被申诉人临高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的(2018)琼97民终1118号民事判决,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琼检二分民(行)监[2020]46050000010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人员审判长 王 畅
审判员 符嘉华
审判员 陈海珍
裁判日期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 胡 晶
书记员 符国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