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忠婷,女,****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独山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莫邦达,贵州信仲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独检刑诉(202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忠婷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文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忠婷及其辩护人莫邦达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独山县百泉镇租住的房屋内,被告人罗忠婷开设麻将馆,以打麻将的方式组织人员赌博。并按参赌人员赌博金额抽取参赌人员桌费,赌注10元的每人抽取20元,抽头净获利20000余元,涉嫌开设赌场罪。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罗忠婷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忠婷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罗忠婷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罗忠婷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自愿认罪认罚,未作任何辩解。

答辩情况

辩护人莫邦达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罗忠婷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租住的房屋内以打“捉鸡”麻将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以人民币10元为赌注每人每天抽取20元,每天参赌人数10余人,共获利20000余元,同时为参赌人员提供晚餐。2020年8月6日,XX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将该赌场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罗忠婷,当场查获参赌人员莫某某、岑某某、韦某、罗某某、陆某某、姚某某、莫某某1、莫某、吴某某、孟某某、莫某某2、罗某某、蒙某某、卢某某、潘某某,收缴赌资人民币2455元及自动麻将机3台。被告人罗忠婷归案后如实供述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的事实经过。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忠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莫某某、岑某某、韦某、罗某某、陆某某、姚某某、莫某某1、莫某、吴某某、孟某某、莫某某2、罗某某、蒙某某、卢某某、潘某某、孟某某1、谭某某的证言,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物证提取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笔记本1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罗忠婷的户籍证明等均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忠婷以营利为目的,在租住屋内提供自动麻将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为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忠婷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罗忠婷开设赌场,刑法规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罗忠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过,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莫邦达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罗忠婷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忠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能全部缴纳的,强制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罗忠婷犯罪所得赃款200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XX机关扣押的赌资人民币2455元,予以没收,由XX机关依法上缴国库;赌博工具自动麻将机3台,予以没收,由XX机关依法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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