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龚文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宜君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张小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宜君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文宏与被执行人张小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如下协议:一、张小峰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龚文宏履行20万元,剩余部分于2021年7月30日前履行完毕;二、张小峰负担受理费2060元;三、执行费8786元张小峰于2021年7月30日前向本院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陕0222执1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