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韦建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伍振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韦建梅与伍振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38,404元,已执行标的677,076.12元,未执行标的161,327.88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5月13日、2021年6月9日、2021年6月29日、2021年8月12日四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被执行人伍振中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被执行人伍振中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一份保险,因伍振中为受益人,无法进行冻结;被执行人在车辆、工商、证券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伍振中名下位于昌吉市48区2丘1栋3层D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从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4年5月18日止);        

三、在执行过程中,从另案中分配案款677,076.12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        

四、2021年8月20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9月9日,经在执行流程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新疆法院系统共有8件案件未执行完毕;        

六、2021年9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并对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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