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桐乡市久喜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紫金路396号2幢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83MA28A8AM8J。
法定代表人:张焕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王彬,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璐吉,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桂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公民身份号码
33062419711107112X。
审理经过 原告桐乡市久喜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璐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从事毛纱生产销售。被告从事服装生意。2017年起,被告向原告购买毛纱,未订立书面合同,至2019年下半年双方业务结束,期间,被告支付部分货款。2020年7月20日双方结算,被告出具欠条,载明:截止到本欠条出具之日,经双方对账,胡桂英尚欠桐乡市久喜纺织有限公司毛纱款228187元。若胡桂英未还清上述欠款,自愿承担桐乡市久喜纺织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保全费。事后,被告未付款。原告催讨不着,诉请法院。请求判令(变更后):1、被告支付货款2281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818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2400元、诉讼保险费75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从事毛纱生产销售。被告从事服装生意。2017年起,被告向原告购买毛纱,未订立书面合同,至2019年下半年双方业务结束,期间,被告支付部分货款。2020年7月20日双方结算,被告出具欠条,载明:截止到本欠条出具之日,经双方对账,胡桂英尚欠桐乡市久喜纺织有限公司毛纱款228187元。若胡桂英未还清上述欠款,自愿承担桐乡市久喜纺织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保全费。事后,被告未付款。原告催讨不着,诉请法院。审理中,原告委托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支付代理费12400元及诉讼保全保险费750元。
以上事实有欠条、委托合同及代理费发票、诉讼保全保单及发票、微信聊天记录(手机、光盘),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虽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从原告提供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陈述,可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货款22818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及时清偿。原告诉请实现债权费用、诉讼保全保险费,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请求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相应不利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胡桂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桐乡市久喜纺织有限公司货款2281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818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胡桂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桐乡市久喜纺织有限公司实现债权律师费12400元、诉讼保险费750元,合计13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82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6752元由被告胡桂英负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帐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支行,帐号为:×××,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胡桂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