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xxx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
经营者:赵x,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执行人:田x,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被执行人:饶x,男,1968年4月28日,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铜仁市碧江区xxx建材经营部与田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1)黔0602民初4920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田x支付铜仁市碧江区xxx建材经营部货款29217元义务,
在执行中,2021年5月10担保人饶x为本案作出书面担保,自愿清偿上述债务,因超期限未履行,本院依法追加饶x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田x、饶x有银行存款、车辆及股权可供执行,对其少量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线下查询铜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田x、饶x有可供执行房产信息,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田x、饶x纳入失信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财产调查及信用惩戒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xxx建材经营部。对此,申请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xxx建材经营部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