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羁押于赤峰市第四监狱。

公民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辉,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华馨佳苑小区*-*-*室。系原告妻子。

公民身份证号:×××

被告:巴林左旗碧流台镇大营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巴林左旗碧流台镇大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刘海明,系村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李明军与被告巴林左旗碧流台镇大营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李明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劳务费、材料费70259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被告雇佣原告为被告在本村进行工程建设,工程竣工后,被告并未将劳务费、材料费给付原告。经与被告结算,被告合计欠原告的工程款、材料费702590元,但是认为该款项在财政部门,被告尚未支取。上述事实,原告均有证据佐证。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明军在涉案工程施工时为巴林左旗碧流台镇政府副镇长,其承包涉案工程可能涉嫌违法违纪,应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明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12.95元,予以退回原告李明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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