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苏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汇枫花园11号楼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林华,乌苏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龙,新疆新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谢秀环,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审理经过
原告乌苏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秀环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原告乌苏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秀环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乌苏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苏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秀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苏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崔本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