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忠意,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忠意因与被上诉人陈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0332民初8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忠意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是朋友关系,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打印的欠条最后面写有“由此引发的诉讼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内容在签字时并没有认真审核看清内容,上诉人就在该欠条上签了字这是事实并没有错,一审裁定书也不存在很大的过错。但是,本案的发生地和履行地均是在龙胜各族自治县范围内,且被上诉人至今都没有真正将周家村××××组的果园交给上诉人经营管理,上诉人认为,本案不仅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事,还牵涉到周家村××××组,要查清被上诉人是否与周家村××××组签订有承包合同以及周家村××××组是否又同意被上诉人将果场转包给上诉人等事实,本案由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就比较容易,该院只要结合被上诉人与周家村××××组的案子,事实便一清二楚。若被上诉人转让周家村××××组的果场给上诉人是子虚乌有的事,那么上诉人写给被上诉人的欠条也就根本不存在。相反,如果本案由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对事实部分就要多花不少的周折才能弄清。综上,上诉人认为,在龙胜各族自治县承包纠纷一案的情况下,本案的管辖权应由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法院管辖比较好,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从上诉人出具给被上诉人的涉案《欠条》内容看,在该《欠条》的末尾处载明了“债权人为实现该欠款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等各项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由此引发的诉讼由债权人所在地方法院管辖”的内容,该《欠条》中亦有债权人陈捷与欠款人王忠意双方的签名认可,该管辖协议约定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即上述欠条中的债权人)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后,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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