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北宏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三木乡。

法定代表人:王治广,董事长。

被执行人:盛彦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新立村。

法定代表人:盛彦鹏,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兴县兴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海港路南兴业街东。

法定代表人:盛彦鹏,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河北宏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彦鹏、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海兴县兴德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983民初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案件款3192849.57元及利息。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9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

三、本院于2021年7月7日、9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

四、本院于2021年7月7日、9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黄骅分公司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未有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向中捷产业园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七、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向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骅市分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八、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在被执行人居住区域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并作了调查笔录。

九、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送达被执行人。

十、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与申请执行人电话联系,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表示身在外地,通过短信方式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十一、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6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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