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桑德格,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青海省乌兰县,居民身份证:XXX。
被告:孟克,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居民身份证:XXX。
审理经过
原告桑德格与被告孟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桑德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桑德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日,被告在乌兰县牧民小区找到原告,以资金需求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写下借条,承诺2019年12月20日前还清借款。该借款至今未还。
被告辩称
被告孟克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与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桑德格与被告孟克属朋友关系。2017年10月1日,被告孟克向原告桑德格借款20000元。原告以现金的形式向被告交付借款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20000元借款的事实和借款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20日。该笔借款到期,被告未付。2021年3月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称述和《欠条》原件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孟克向原告桑德格借款20000元,并有《欠条》原件予以佐证。被告应当按照《欠条》的借款期限按时向原告偿还此借款,现原告请求被告清偿20000元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孟克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孟克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桑德格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孟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