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万义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审理经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移送执万义龙非法经营罪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1刑初33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移送执行,责令被执行人万义龙交纳罚金100 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法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万义龙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3月17日止,余额不足;对被执行人万义龙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执行到位标的14 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86 00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来喜 审 判 员 冯永良 审 判 员 崔文生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