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陶俊德,男,****年**月**日出生,土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
原告:陶重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芳、罗文存,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青海鑫发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文逸路4号5号楼1单元1层1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698519399B。
法定代表人:吴树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海东市乐都区扶贫开发局,住所地海东市乐都区滨河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123015025702B。
法定代表人:晏尚福,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原告陶俊德、陶重德与被告青海鑫发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