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内蒙古庆华集团顺嘉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晖,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宝璐,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内蒙古庆华集团顺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华集团顺嘉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申请人内蒙古庆华集团顺嘉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依法予以冻结,冻结金额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白睿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方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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