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严保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勇,威宁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启兰,威宁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从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祖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祖正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祖正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宁县。 四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彦耕,贵州好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祖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宁县。 原审第三人盐仓镇么站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涂昌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村委会主任。 原审第三人朱光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宁县,系严保姐丈夫。 原审第三人何登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宁县。 原审第三人邓兴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宁县。 原审第三人朱光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宁县。 原审第三人朱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宁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严保姐因与被上诉人潘从荣、祖增、祖正国、祖正学、祖银,原审第三人盐仓镇么站村村民委员会、朱光华、何登会、邓兴奎、朱光义、朱光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6民初4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严保姐,被上诉人潘从荣、祖增、祖正国、祖正学委托代理人苏彦耕,被上诉人祖银,原审第三人朱光义、朱光华、朱光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6民初41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0元,由上诉人严保姐自行至本院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可 审判员  张晶 审判员  唐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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