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北市相山区天威商贸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经营者:郭啸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时婷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陈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审理经过
原告淮北市相山区天威商贸中心与被告时婷婷、陈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北市相山区天威商贸中心的经营者郭啸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婷婷、陈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淮北市相山区天威商贸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时婷婷、陈虎连带支付货款56292元;2.案件诉讼费、公告费等受理费用由时婷婷、陈虎承担。事实和理由:时婷婷、陈虎经营淮北市相山区食献餐厅相王店时赊欠淮北市相山区天威商贸中心啤酒等货物,2020年1月17日,与淮北市相山区天威商贸中心结算后出具欠条,上载明“截止2019年12月31日,欠郭啸天啤酒货款总计50044元”。之后,时婷婷、陈虎继续赊购天威中心啤酒等货款计6248元,合计货款56292元。另,2020年3月27日,时婷婷注销淮北市相山区食献餐厅相王店工商登记。淮北市相山区天威商贸中心催要上述欠款无果后,特此具状起诉。
被告辩称
时婷婷、陈虎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淮北市相山区食献餐厅相王店于2019年5月23日成立,后于2020年3月27日注销登记,经营者为时婷婷。淮北市相山区食献餐厅相王店自2019年5月起因经营需要向淮北市相山区天威商贸中心购买啤酒、饮料。2020年1月17日,陈虎、时婷婷向淮北市相山区天威商贸中心出具欠条并加盖淮北市相山区食献餐厅相王店印章,欠条上载明:“截止2019年12月31日,欠郭啸天雪花啤酒货款总计伍万零肆拾肆元整(¥50044.00)”。欠条出具后,淮北市相山区天威商贸中心于2020年1月1日、1月9日、1月19日、1月21日继续向淮北市相山区食献餐厅相王店供货,总计货款6248元,淮北市相山区食献餐厅相王店在送货单上盖章确认。淮北市相山区天威商贸中心催要上述货款56292元未果,遂诉至本院,致本案纠纷产生。
以上事实,有淮北市相山区天威商贸中心提交的欠条、送货单、淮北市相山区食献餐厅相王店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中,淮北市相山区天威商贸中心提交的欠条、送货单能够证明其与淮北市相山区食献餐厅相王店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故应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淮北市相山区食献餐厅相王店于2020年3月27日注销登记,该餐厅产生的债务应由经营者时婷婷承担。故,淮北市相山区天威商贸中心主张时婷婷支付货款56292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陈虎在欠条上签字视为债的加入,应对欠条中载明的货款50044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淮北市相山区天威商贸中心主张陈虎对欠条之后产生的货款6248元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时婷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淮北市相山区天威商贸中心货款56292元;
二、陈虎对时婷婷上述债务中的50044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淮北市相山区天威商贸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7元,减半收取计603.5元,由时婷婷、陈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