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崛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娟、窦倩(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均系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永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崛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济南崛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济南崛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