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金珍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平阳县人,现在花桥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浙江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以(2012)温平刑初字第5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珍仕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浙温刑终字第7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3次,共计减刑2年1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2日止。执行机关花桥监狱于2021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花桥监狱认为,罪犯金珍仕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珍仕在2018年下半年、2019年、2020年上半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得监狱记功5次,表扬2次,3次被评为半年度改造积极分子,2018年下半年担任特定刚(炊事员),2019年全年担任特定刚(伙房),2020年上半年担任特定刚(炊事员)。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金珍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经过综合考虑罪犯金珍仕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悔改表现等减刑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金珍仕减去剩余的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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