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安信联行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西外环路西侧安联朗润园7号楼1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20522991391。 负责人:李继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圆,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君,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董文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安信联行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诉被告董文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安信联行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河北安信联行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董文豪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河北安信联行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安信联行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姝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 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