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青海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火车站街道双拥路1号柴达木(国家级)循环经济促进中心西副楼3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MA759UREIT。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泽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690430867B。

法定代表人:刘东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依据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青2802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范围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载的金额或财产为准);

二、对被执行人方便执行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保全措施的总价值,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债务价值相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人员审判员马成龙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旦木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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