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维尔蒂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彩龙商贸广场A区AF2-025。

法定代表人:齐英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圣铎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新台子镇懿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以龙,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东戴河新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皇岛维尔蒂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蒂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圣铎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铎公司)、李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圣铎公司向一审起诉要求上诉人维尔蒂尼公司及被上诉人李海霞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未能在立案时要求上诉人维尔蒂尼公司确认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被上诉人提供上诉人的联系电话是被上诉人李海霞的电话号码,一审通过法院专递给上诉人公司注册地邮寄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的邮件详情单上的联系电话即为该号码,因李海霞拒收该邮件被退回。现李海霞并非上诉人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一审向上诉人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不符合关于送达的相关法律规定。一审违法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违反法定程序。被上诉人圣铎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法院作出(2020)辽1221财保336号民事裁定书,重审时应一并审查保全费的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3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铁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秦皇岛维尔蒂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9.94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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