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市江干区叶志荣服饰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
经营者:叶志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登云,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纱纱,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毛文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淳隆,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市江干区叶志荣服饰商行与被告毛文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杭州市江干区叶志荣服饰商行于同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市江干区叶志荣服饰商行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市江干区叶志荣服饰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市江干区叶志荣服饰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