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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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兴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被告:高向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温都尔勒图镇温格其太嘎查村民,现住甘肃省景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兴仁诉被告高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2021年7月19日,本院传唤原告李兴仁于2021年7月23日上午9时30分到本院接受询问,但李兴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兴仁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兴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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