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葛登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杰与被执行人葛登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181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葛登辉所有的与执行标的26000元等值的财产。 二、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