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在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吴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审理经过 吴在全与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826民初5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6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64000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790元、执行费2387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5.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64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万茂林
审判员 罗保国
审判员 肖 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叶杨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