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闫洪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白佃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闫洪珍与被执行人白佃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21)鲁0782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白佃海银行存款1017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