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立新,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开鲁县。

被告:王清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新与被告王清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新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立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00元,减半收取144.00元,由原告王立新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红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韩建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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