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蓉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饶阳县新城区博陵北大街横一路九号中区。 负责人:陶鹏海。 被告:彭思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蓉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诉被告彭思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蓉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蓉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81元,由原告成都蓉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段占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路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