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爱亭、葛修艳,宿迁市宿豫区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0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修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元并支付利息(以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自2020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法律服务代理费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自2020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法律服务代理费1500元。
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月利率2%,于2020年12月15日之前还款,如不能按时归还,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法律费用(如律师代理费、起诉费等)。原告为诉讼已支付代理费1500元。后经催要,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元,余款未能偿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朱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月利率2%,于2020年12月15日之前还款,如不能按时归还,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法律费用(如律师代理费、起诉费等)。后经催要,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元,余款未能偿还,引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代理费15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支付宝转账记录、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票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朱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持借条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以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自2020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代理费1500元,符合借条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朱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自2020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代理费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