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孔小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被告:魏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孔小新与被告魏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孔小新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小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计118元,由原告孔小新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毕琼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继新 书 记 员 杜 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