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大庆西路64号。 负责人:张遵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支行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被申请人:史小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支行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查询被申请人史小松名下在独山子区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昆仑银行相应的存款及在独山子区华融证券的持股信息,查询被申请人在独山子区房产局登记的房产以及在独山子区车管所登记的车辆信息;2、对被申请人名下上述财产中的20,000元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3、本案的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支行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支行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询被申请人史小松名下在独山子区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昆仑银行相应的存款及在独山子区华融证券的持股信息,查询被申请人史小松在独山子区房产局登记的房产以及在独山子区车管所登记的车辆信息; 二、对被申请人史小松名下上述财产中的20,000元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 冻结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20元,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支行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邓玉梅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四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万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