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西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冉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