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灌阳镇灌江北路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499189665K。 法定代表人:王登富,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伟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该公司城东支行行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谢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该公司法律合规部副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卿巨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 被告:文慧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系被告卿巨星之妻)。 被告:文剑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 被告:王雯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系被告文剑华之妻)。 被告:何玉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 被告:陈玉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系被告何玉明之夫)。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卿巨星、文慧荣、文剑华、王雯华、何玉明、陈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运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陆薇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