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胜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告: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关林南路74号。 法定代表人:赵尊亭,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烨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烨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太极景润花园太极苑4号楼54号。 法定代表人:侯旭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付胜录与被告河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烨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付胜录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胜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胜录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99元,由原告付胜录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连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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