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龚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申请人:禹永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
审理经过
事故当事人龚松渤(已故,系申请人龚波之叔)与被申请人禹永军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龚波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禹永军驾驶的酷动潮铺新能源电动车一辆(无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为申请人的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龚波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禹永军驾驶的酷动潮铺新能源电动车一辆(无牌)。 被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供有效担保,足以保证今后能依照法律规定赔偿申请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协议,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否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龚波代缴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秋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彭一鸣 代理书记员 林 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