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抚顺金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戈布东街4号。
法定代表人:班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系辽宁必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青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慧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系被告丈夫。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金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青丽物业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25元。此款原告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