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水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凯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敏,女,该公司伏羲庙双桥营业部负责人。
被告:天水农昕花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卢小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鼎,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千里,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天水市果业产业化办公室,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徐应斌,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雷,男,该单位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可迅,男,该单位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天水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农昕花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水市果业产业化办公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天水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水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天水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由天水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