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石诚商贸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179号3幢9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U3X1U1J。

负责人:谭启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谢素华,女,****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石诚商贸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石诚物业”)与被告谢素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石诚商贸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重庆石诚商贸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重庆石诚商贸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福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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