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秋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渤海新区。 被申请人:李子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秋生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子明驾驶的鲁M×××××号车辆(保全金额60000元)进行扣押。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提供担保。本院于当日作出(2021)冀0924财保33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李子明驾驶的鲁M×××××号车辆(保全金额60000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子明驾驶的鲁M×××××号车辆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国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