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水志和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振,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审理经过
原告衡水志和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衡水志和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森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衡水志和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衡水志和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灵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苒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