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应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徐连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徐绍学,男,约50岁,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址同上,系徐连龙之父。

审理经过

原告陈应陆诉被告徐连龙、徐绍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陈应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应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成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郝明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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