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学新,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南召县。2021年2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襄城县公安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押襄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恒然,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2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学新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战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学新及其辩护人张恒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辩称

2021年1月31日上午9时30分许,在襄城县,被告人闫学新经被害人靳某的母亲司某同意去家里安装窗帘,闫学新安装完毕并独自回屋拿自己的衣服时,发现床边的地上一块手表,顺手偷走。该手表为欧米茄牌,经认证,价格为26469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证实。被告人闫学新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闫学新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闫学新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其辩护人辩称闫学新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到案后主动退出赃物,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31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闫学新在襄城县司某家里安装窗帘后,顺手将被害人靳某的一块手表偷走。经鉴定,该手表为欧米茄牌,价格为26469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学新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靳某的陈述、证人司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被盗手表的资料信息卡、购买手表发票、被盗手表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襄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学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学新犯盗窃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闫学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闫学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闫学新将赃物退还被害人,酌定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辩称闫学新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到案后主动退出赃物,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正当,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量刑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闫学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6日起至2021年10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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