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投金华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1817(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2XRXD19X。 负责人:田彬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肖健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投金华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健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105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3.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资金账户(余额较少)。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部(未能实际扣押)。目前本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长 韩世勇 执行员 程国良 执行员 倪兴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