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覃华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覃华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象州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覃华强与覃华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2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覃华强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1)桂1322执553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重复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桂1322执5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林建军

审 判 员 覃柳平

审 判 员 黄军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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