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余映红,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被执行人:姚航,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昆明市,于2018年7月24日,以(2018)云0111执1942号执行裁定书其他了被执行人的昆明市南市区前卫西路安康园住宅小区,并责令被执行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各项费共计1747662.85元(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映红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余映红所有的昆明市南市区前卫西路安康园住宅小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