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晓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新冠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2号楼5层618。 法定代表人:王少君
审理经过
原告刘晓峰与被告北京新冠美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刘晓峰已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晓峰的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胡震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