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钢川管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
法定代表人:王见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永强,男,****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玉泉街24号楼*单元*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辉,甘肃律诚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钢川管材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永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2021年7月27日,甘肃钢川管材加工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甘肃钢川管材加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甘肃钢川管材加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