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10号2层2078室。

法定代表人:冯飞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怡,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淄博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街道办商场西路153号东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B。

法定代表人:孙海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滨,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2021年6月24日,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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